华体会体育章程 (2023年修订) 华体会体育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省属全日制本科高等院校。学校高等教育办学初始于1958年,1999年7月由常德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常德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常德师范学院,2003年2月更名为华体会体育。升本前后,湖南农学院常德分院、常德教育学院、常德市艺术学校、常德市城乡建设职业技术学校等大中专学校相继并入。 学校以“博学弘文、明理求真”为校训,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不断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坚持“质量立校、科研兴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特色扬校”的办学理念,坚持专业与产业对接、教学与科研协同的办学模式,努力建设立足地方、服务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特色鲜明的国内一流应用型大学。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办成人民满意的现代大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华体会体育;英文名称:Hunan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学校英文名称缩写:HUAS。 学校域名:www.mundialpecas.com。 第三条 学校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3150号。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捍卫“两个确立”,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高等教育规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依法办校、依法治校,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立足湘西北,面向湖南,辐射全国,培养高素质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积极主动服务于地方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和社会管理创新。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体会体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努力发展研究生教育,辅以非学历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积极推进国际合作办学与联合培养,承担企事业单位订单式委托培养。 第九条 学校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学校可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统一的教育质量监控体系,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建设高水平大学的要求,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提升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支持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三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 (二)由举办者的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学校章程,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任免学校负责人和其他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审核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二)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三)依法保障学校办学条件,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教育资源,支持学校自主管理使用学校的财产和经费。 (四)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预。 (二)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并实施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对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并按规定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根据相关规定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法聘用和管理教职工,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五)依法收取学费等有关费用;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实履行高校职能;依法接受举办者的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保证教学质量。 (三)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和人才支持。 (四)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执行国家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员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为教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六)遵守国家收费政策与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十八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 (二)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自身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合同聘用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学校对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学校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逐步完善与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和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和自主创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有异议或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组织与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它各专门委员会等多种形式实施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参与、校务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 第三十五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按照法律和各自章程自主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职责。学校附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与外界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其权责由学校依法与合作方商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务、校务等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中共华体会体育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华体会体育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湖南省监察委员会驻华体会体育监察专员办公室与中国共产党华体会体育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其主要任务是: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学校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学校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四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在校长领导下分管行政工作。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按照校长办公会议有关议事规则,研究处理学校教学、科研与行政管理工作。 《华体会体育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教代会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第四十五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经批准可延期举行。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华体会体育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办学年度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两级教代会制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工会指导下,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校工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五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应为民主推荐,由学校党委会审定,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五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教学指导和学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交叉学科或跨学科协调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与科研成果。 (三)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处理其他需要提请审议、决策、评定或听取意见的学术事务。 《华体会体育学术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授予的管理机构。其成员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教学、科研专家组成。 第五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名。其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有关议事规则讨论处理学位授予的相关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有关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的争议及其他有关事项。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华体会体育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团员代表大会是广大团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代表由学生团员和教工团员选举产生。团员代表大会按照团章和团的基层选举办法规定的时间定期召开。 第五十六条 共青团华体会体育委员会是团员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依据团章和工作职责独立开展工作。学校尊重和支持团员通过团员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团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校共青团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三)选举产生同级团的学校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执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团的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学校团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团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六)参与学校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七)讨论决定应当由团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在团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团的学校委员会执行团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团的全部工作,行使团员代表大会职权。团的学校委员会由团员代表大会选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选出团委书记1人和副书记若干人(含学生副书记)组成书记处。团的学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必须经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团的学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1次。在团的学校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书记处行使团的学校委员会职权。 第五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其代表由在校学生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 (一)制定或修订《华体会体育学生会章程》。 (二)听取、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三)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四)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学代会决议,制定学生会总体工作计划,决定学生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五十八条 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依据上级学生联合会的要求、学校规定和自身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六章 教学院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教学院。教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基层组织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教学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教学院事业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和管理本教学院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学质量。 (三)依据学校规定,设置本教学院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基层组织。 (四)建立本教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制度,统筹管理使用本教学院办学资源。 (五)负责本教学院教职工的管理与考核。 (六)负责本教学院学生教育和管理。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条 教学院设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各1名,书记是教学院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院长是教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党员院长同时兼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教学院设专职副书记一名,副院长若干名,协助院长履行职责。院长全面负责教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华体会体育教学院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是学校党委的二级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十二条 教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教学院党委会(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教学院党委会(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党总支)会议。教学院党委会(党总支)会议由书记主持,党委(党总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或院长主持。 《中国共产党华体会体育教学院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和《华体会体育教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院学科专业领域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展学院学科专业领域学位授予工作;根据需要还可设立各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根据学校有关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十四条 教学院设立分工会委员会,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 分工会委员会和教学院教代会在教学院党委(党总支)和学校工会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教学院按学科、专业或课程依规设置教学基层组织。教学基层组织依据其学校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可以依法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招收境外留学生、与国(境)外高校开展联合培养等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理事会是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的联系与咨询机构。 学校理事会联系国内外各界人士,为学校筹集办学资金和资源,广泛争取支持。学校理事会成员及其负责人依据其章程产生,履行职责,参与学校建设和管理。 第六十九条 校友是指在华体会体育毕业、肄业、结业的学生;在华体会体育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华体会体育聘请的兼职教师;经校友会批准,获得华体会体育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注册设立“华体会体育校友会”,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院系、届别、行业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学校校友会指导和遵守有关部门的规定下开展工作。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华体会体育教育发展基金会,其宗旨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崇尚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依靠广大校友、社会各界力量捐资助学,全面支持和推动华体会体育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八章 资产、财务和后勤 第七十二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其中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 学校占有、使用的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使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的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使用和规范管理学校资产。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验收、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学校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流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产配置和使用效率。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一级预算管理和经费校院两级管理,建立多层次经济责任体系,健全现代预算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按要求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学校财务工作接受校内审计部门、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校徽 校牌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七十八条 校徽为圆形徽标,白底红字,直径2.5cm,学校的中英文名称环绕后羿射日雕塑图案;中文为沈鹏题写体。
第七十九条 校牌为长方形徽标,尺寸为:长5cm,宽1.5cm;中文为沈鹏题写体;教师为红底银字银框,学生为白底红字银框。
第八十条 校旗为鲜红旗面,旗面正中是黄色中文校名,中文为沈鹏题写体,规格:288×192cm。
第八十一条 校歌为《走向未来的梦》(石煌远作词;杨歌阳作曲)。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18日。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务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实施,由学校发布,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